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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个人超期借用集体扶贫款不还属挪用吗?

发布时间:2026-03-0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村干个人超期借用集体扶贫款不还的行为,其法律定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对于村干个人超期借用集体扶贫款不还的情况,关键在于村干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村干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款管理等公务时挪用,则适用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且扶贫款属于特定款物,应从重处罚。如果村干仅为村集体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则适用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两种罪名均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和“归个人使用”的要件,且超期未还(三个月以上)是重要的时间节点。因此,村干的身份、是否利用职务、资金用途及超期时间是适用法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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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个人超期借用集体扶贫款不还是否属于挪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为您详细分析不同情形下的认定:
村干个人超期借用集体扶贫款不还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挪用。

1. 若村干属于在村集体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其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扶贫款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2. 若村干不属于上述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扶贫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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